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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征求意见稿)

  • 2023-12-2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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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Deng.
  • 财政部
  • 规章制度 / 部门规章
  • 国家
  • 政府组织机构
  • 2022年08月01日
  • 2022年03月01日
  • 失效

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

(征求意见稿)

  一、基础信息管理

  基础信息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基础和初始环节,包括单位信息、人员信息、支出标准、绩效指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会计科目、预算指标核算科目、账户信息、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转移支付测算因素、财政区划以及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的基础信息等。各项基础信息要在统一口径基础上完整、准确填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审核。

  基础信息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标准化。统一基础信息的管理要素以及各项要素的名称、明细选项和使用说明,保证各级财政、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基础信息的含义、范围、分类、信息来源和使用要求的标准化。二是规范化。明确规范各项基础信息的维护主体、信息来源和审核流程,实现流程化、动态化管理。三是一致性。整合预算管理各环节的基础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和维护更新,实现“一数一源”,各业务操作环节可直接调用,不需重复填报,并由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对各数据要素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逻辑判断和控制,提高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四是全面性。将预算管理相关信息全部纳入一体化系统管理,减少线下手工操作,提升自动化水平。

  1.1单位信息

  1.1.1概述

  单位信息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信息按管理权限划分为三类要素:一是单位代码、是否定员定额等财政部门直接维护的要素,单位不能修改上述内容;二是由单位维护后逐级报部门或财政部门审定的要素,例如,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三是由单位自行维护、内部审核通过后生效的要素,例如,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

  登记单位信息是各单位开展预算管理业务的起点。只有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分配单位代码,在一体化系统中维护单位信息后,才能登记人员信息、资产信息、账户信息等基础信息,以及开展预算申请、资金支付申请等预算管理操作。

  1.1.2管理流程及规则

  1.单位范围涵盖部门本级及所属各类单位,不仅包括与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单位,也包括部门所属不用财政拨款、完全用单位资金安排预算的单位;不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2.所有列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都应当登记单位信息,未登记单位信息的不能编报预算。由财政直接安排财政拨款资金的企业,部门用单位资金直接给予补助或直接向部门和单位上缴收入的企业,只需登记相关单位信息和账户信息,不需登记人员信息、资产信息等其他基础信息。

  3.单位根据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文件完整、规范填列单位名称,包括全称和规范简称。

  4.财政部设置统一的单位代码规则,单位代码采用层次码,用数字表示,代码结构为每3位一层。一级单位3位码,二级单位6位码,……,七级单位21位码。其中,若该单位存在下属单位,则单位本级由该单位的单位层次码加上001表示。各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单位代码。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有效单位代码,不同单位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代码。

  5.部门申请新增设置所属单位时,应当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到编制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并及时填报至一体化系统。对于未能及时获得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单位为非独立法人的情况下,可先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码。

  6.单位根据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的批复文件填报机构规格。

  7.单位根据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的批复文件填报单位类型,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暂未分类)、企业、其他单位。

  (1)行政单位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还包括组织部门批复行政编制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

  (2)事业单位填写单位类型时要填列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的事业单位具体类型,包括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对于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暂未定性的事业单位,可增设“暂未分类”选项用于临时过渡,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所有事业单位都定性后再取消该分类。单位类型为事业单位时,需要明确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3)单位类型填列“其他单位”的,需进一步在“参照类型”字段中明确具体参照类型,选择是否参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企业管理。选定参照类型后,会计制度、经费测算、人员类项目、经济分类科目按照参照类型执行。

  8.单位应当以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填报人员编制数,并分别细化填列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人员编制、其他等。

  9.单位信息中反映单位总体人员、资产状况的实有人数信息以及办公用房、车辆等资产汇总信息,应当由一体化系统根据单位填报的人员信息、资产卡片信息自动计算生成,不需要单位填列。如需调整汇总信息,单位应先修改人员信息、资产卡片信息等明细数据,确保相关基础信息衔接一致。

  10.新增和撤销单位由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申请,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变更单位信息相关要素,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可根据不同的变更要素由财政部门直接维护或审核通过后生效、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或者单位内部审核通过后生效。

  1.2人员信息

  1.2.1概述

  人员信息是单位在职、离休、退休等各类人员的具体信息,包含人事信息、工资福利信息、住房改革信息、工资卡和公务卡信息等,主要用于人员类项目、公用经费项目测算以及预算执行管理等。

  人员信息管理包括单位实有人员信息的新增、变更、停用。为确保有关经费测算准确、预算执行正常开展,单位需要完整填报所有使用部门预算经费保障的人员,即不仅包括使用财政拨款资金支付工资,也包括使用单位资金支付工资的人员。

  1.2.2管理流程及规则

  1.单位应当如实填报人员信息,根据人员变化动态更新。财政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一体化系统与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相关系统衔接,共享共用相关人员的有关信息。

  2.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应完整填报所有人员信息。单位应当按照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等工资福利项填报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信息。

  3.对于单位编制外使用部门预算资金直接发放工资补贴的超编人员、长期聘用人员(不含劳务派遣人员),也应填报与预算测算和工资发放相关的人员信息,如实反映单位人员状况,但不作为财政保障的依据。

  4.单位用本单位预算资金为借调人员、挂职人员报销公务卡支出的,应填报与公务卡报销相关的姓名、证件号码、公务卡开户银行、公务卡号等人员信息。

  5.单位原则上选择一个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工资卡、公务卡。单位应当及时维护工资卡、公务卡信息。

  6.单位须严格本单位人员公务卡管理,不得一人多卡。公务卡应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为“628”开头且具有“公务卡”标识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只用于公务支出。本单位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7.各地结合当地“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障清单,在一体化系统内完善基础信息,将涉及“三保”保障对象以及其他人员信息分类纳入基础信息。

  1.3资产信息

  1.3.1概述

  资产信息是指反映资产形成过程、资产特性、资产管理等情况的资产信息卡信息,是开展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编制运转类项目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账务处理,以及编报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告、资产报告等的数据基础。

  1.3.2管理流程及规则

  1.财政部统一制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各项资产的分类和代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整合固定资产分类代码、无形资产分类代码和政府采购品目代码,统一分类口径和管理级次。财政部将资产分类和代码维护到一体化系统中,并下发至地方财政部门。

  2.财政部建立资产信息卡标准化管理体系,根据资产属性设置16类资产信息卡,主要包括:土地、房屋、车辆、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信息卡,专利及信息数据等无形资产信息卡,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政府储备物资资产信息卡,文物文化资产信息卡,保障性住房资产信息卡,在建工程信息卡,长期投资信息卡,PPP项目资产信息卡等。财政部将各类资产信息卡样式维护到一体化系统中,并下发至地方财政部门。

  3.资产信息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和处置信息,并针对不同类别资产特点设置特性信息,以满足各类资产管理需要。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片编号、资产分类、资产名称、项目代码、权属证号、政府采购合同号等信息;财务信息根据会计核算信息自动生成并由会计人员补充确认;使用信息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按照管理规定需纳入共享共用管理范围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验收登记后要予以标识并做好资产共享共用情况登记;处置信息主要反映资产办理资产处置业务的相关业务信息。资产信息卡信息随着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全面反映资产配置、使用、变动等情况。

  4.资产信息卡登记原则上要按照一物一卡要求,一个实物登记一张资产信息卡。对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形成的资产予以单列并标记。固定资产(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类别的资产,确实无法按照一物一卡进行细化登记的,可以批量入账为一张资产信息卡。单位租赁的土地、房屋等资产也要按资产信息卡样式进行登记管理。

  5.部门和单位在确保存量资产信息卡信息与会计账务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将存量资产信息卡导入一体化系统中,并根据一体化系统预设资产信息卡内容完善相关信息。财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开展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实现所有存量资产的完整反映。

  6.部门内部涉及资产分级运维的,可由资产产权权属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将资产信息卡授权给该部门内其他单位使用,作为单位编报其他运转类项目的依据。

  1.4中央政府债务基础信息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财政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1.4.1国债余额

  1.4.1.1概述

  国债筹资规模通过控制国债余额的方式管理,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当年年末国债余额规定一个限额,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可在当年限额内安排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和发债节奏等。国债余额包括内债余额和外债余额。

  1.4.1.2管理流程及规则

  1.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在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预算报告时,报告当年年度预算赤字和年末国债余额限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财政部将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录入中央一体化系统。

  2.财政部在国债余额限额内拟订当年内债和外债预计筹资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内债和外债预计筹资额等信息录入中央一体化系统,作为内债和外债发行管理的控制依据。

  3.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年度预算赤字或发行特别国债,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相应追加年末国债余额限额。财政部将批准追加后的年末国债余额限额录入中央一体化系统。

  4.财政部在国债余额限额内安排国债发行计划,并录入中央一体化系统控制具体发行操作,确保年末国债余额不突破年末国债余额限额。中央一体化系统根据中央政府债务存量信息和新发生的国债发行兑付信息,以及中央政府统借统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发生额和还本额,动态汇总计算国债余额数据。

  5.财政部每半年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国债发行、兑付和余额等情况,反映国债余额是否控制在年末国债余额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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