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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 2023-12-2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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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凉山州财政局
  • 规章制度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市
  • 四川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政府组织机构
  • 2022年01月31日
  • 有效

凉山州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凉山州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凉府办发〔2014〕43号),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财综〔2020〕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部门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凉山州各级机关单位。

第五条 承接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州内决策咨询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条 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一)部门提供的部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公共服务事项;

(二)部门履职所需的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和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等辅助性事项;

(三)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事项。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决策咨询服务事项,州内各级部门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三章 购买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综合考虑决策咨询服务项目需求和特点等因素,合理测算所需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属于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后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承接主体。

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可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决策咨询服务内容,提出年度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

(二)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依据预算批复编制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拟购买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

(三)组织实施采购。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指标权重、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四)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五)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涉及出台重大政策的决策咨询服务,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充分反映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至少应包括总体目标、绩效指标和绩效指标值,总体目标应合理合规、指向明确、表述精准,绩效指标应聚焦核心、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绩效指标值应依据充分、细化量化、操作可行。

购买主体应当切实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购买主体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制度。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资金,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同级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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