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阿觅客公众号

    Weixin-Amik-cn

    微信扫码关注

  • 加群的都是好同志

    阿觅客交流②群

    Qq-Amik-cn

    更多QQ群

  • 注册
  • 在线客服
  • 夜间模式
  • 升级VIP
  • 繁簡切換
  • 全屏浏览
  • 返回顶部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凉财采〔2022〕36号)

  • 2023-12-19 10:07
  • 收藏:1000
  • 浏览:0
  • 来源:
  • 凉山州财政局
  • 凉财采〔2022〕36号
  • 规章制度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市
  • 四川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政府组织机构
  • 2022年12月23日
  • 有效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

凉财采〔2022〕36号

 

各县(市)财政局、州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供应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推动我州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将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

(二)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因自身过错不配合开标评审,又不认可开标评审结果的;

(四)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或者违规干预评审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

(十)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的;

(十一)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验收的;

(十二)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或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四)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在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结果的;

(二)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擅自将已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

(四)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研,但向采购人隐瞒市场行情及其他有关情况,导致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严重不合理的;

(五)编制的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未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文件规定发售采购文件的;

(七)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文件须经采购人确认,但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的;

(八)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评审现场组织混乱无序的;

(九)未按规定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引起矛盾纠纷的;

(十一)违约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或者收取、索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十二)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或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四)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五)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三、供应商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四、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三)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七)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八)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九)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十一)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五、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增强依法采购意识

以上失信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程序参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

六、强化失信行为运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采购人的失信行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监察、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可以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可以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或者扣分予以惩戒。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但是,采购文件未载明对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理方法的,评审时不得进行报价加成和扣分处理。

评审专家有失信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推进失信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在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凉山州财政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