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加强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凉财采〔2022〕37号
州级各部门: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
(二)凉山州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设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州级各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州级各部门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
二、评价内容及方法
(一)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3.政府采购结果与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
4.政府采购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5.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
6.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三)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 ~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三、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州级各部门全覆盖自评,根据州财政局统一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填报自评表或者撰写自评报告,州财政局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绩效评价,涉及重点项目的州级部门还需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政府采购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州财政局组建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由州财政局相关人员、第三方机构等组成。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州财政局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三)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当向州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评价结论及建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州级各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州级各部门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州财政局提出,州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六)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州财政局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州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州财政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报州人民政府后依法依规处理。
(三)州级各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附件 3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
五、其他
本通知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政策变化调整。
附件: 1.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3.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情形
凉山州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采购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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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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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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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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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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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采购方式 |
| 预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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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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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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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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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 合同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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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 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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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 (采购方) |
| 验收人员(供货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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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人员是否参与验收 | 1. □否; 2. □是,身份: ,姓名: 身份: ,姓名: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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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分值 |
经济性指标 | 116 | 预算编制 | 政府采购预算 | 除不可预见因素外,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扣2分。 | 2 |
采购需求 | 需求合理性 | 采购需求是否合规、完整、明确,是否准确、细化。采购需求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是否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否按要求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1分,扣完为止。 | 6 | ||
资金效益 | 资金节约率 | 对比预算的资金节约率,公式:资金节约率=(预算额-合同额)/预算额,节资率在5—10%得2分,10%及以上得4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 | 4 | ||
资金支付进度 | 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超过15日支付资金的,扣1分;超过30日支付资金的,扣2分;超过40日支付资金的,扣3分;超过50日以上支付资金的,扣4分。 | 4 | |||
效率性指标 | 22 | 采购计划备案 | 采购计划编制规范 | 是否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计划所附资料是否准确完整。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1分,扣完为止。 | 4 |
单项实施计划执行 | 方式合理性 | 采购方式未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相契合,扣2分。 | 2 | ||
实施及时性 | 采购计划备案后未在拟实施月份启动采购程序,扣2分。 | 2 | |||
采购执行效率 | 采购成功率 | 采购活动未一次完成,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废标重新采购的,扣1分;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扣3分。 | 4 | ||
质疑处理时间 | 出现质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答复,扣2分。 | 2 | |||
确定中标(成交)时间 | 评审结束后按规定时间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发出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书。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2分。 | 4 | |||
合同签订及备案时间 |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备案合同,每存在一项问题的,扣2分。 | 4 | |||
有效性指标 | 30 | 验收组织 | 履约规范性 | 除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外,未按合同约定履约,扣3分。 | 3 |
合同变更合规性 | 合同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执行,扣3分。 | 3 | |||
项目验收 | 政府采购合同 | 是否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是否遵循采验分离原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验收结果 | 验收结果未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扣2分。 | 2 | |||
需求达成度 | 采购结果未真正满足采购需求和达成采购目标的,扣4分。 | 4 | |||
政策功能 | 政策落实 | 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优购、强购政策,中小企业扶持、“政采贷”扶持政策是否落实,每存在一项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 8 | ||
满意度调查 | 调查对象满意率 | 政府购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满意度及社会调查满意度,根据调查情况合理计分。 | 6 | ||
公平性指标 | 32 | 资格条件 | 供应商基本条件 | 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查询。每存在一项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 4 |
评审办法 | 需求相关性 | 评审办法选择未与需求相匹配,扣2分。 | 2 | ||
评审因素合理性 | 评审标准是否量化,价格分值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评审因素是否与质量和服务相关。每存在一项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 6 | |||
采购文件 | 需求相关性 | 是否与采购需求内容一致,是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每存在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6 | ||
内容合规性 | 未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扣2分。 | 2 | |||
文本规范性 | 采购文件是否完整。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信息公开 | 信息发布媒体 | 意向公告、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信息发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信息内容完整性 | 信息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每存在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文本规范性 | 未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公告范本,扣2分。 | 2 |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情形
序号 | 指标内容 |
1 |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
2 | 招标(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指定品牌、地域限制,以及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指定产品。 |
3 | 招标(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年限等限制性条款。 |
4 | 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外地企业在本地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 |
5 | 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必须在本地区设有研发、综合加工场所。 |
6 | 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
7 | 未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8 | 未按规定时长公告采购信息。 |
9 | 采购信息变化未发布更正公告。 |
10 | 未按规定期限延长开标时间。 |
11 | 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
12 | 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
13 | 未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14 | 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15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转非招标方式未经州财政局批准。 |
16 | 采购进口产品未获得州财政局核准。 |
17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18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19 | 未按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
2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处以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