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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州本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凉财规〔2022〕1号)

  • 2023-12-2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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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Deng.
  • 凉山州财政局
  • 凉财规〔2022〕1号
  • 规章制度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市
  • 四川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政府组织机构
  • 2022年04月11日
  • 有效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州本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财规〔2022〕1号

州级各部门:

为加快实现财政预算评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凉山州州本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凉山州州本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凉山州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

附件

凉山州州本级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财政预算评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预算评审中心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办预〔2015〕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州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评审是指州级部门(单位)和州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州级部门(单位)由其内部负责预算管理的内设机构围绕预算约束、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等目标,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估、评价、审查和论证。州财政局对纳入项目库等范围的州级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预算,由财政专业评审机构或财政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业评审机构为凉山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四条 以项目库为基础改进预算编制。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位和前提条件,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完善项目库功能,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进度。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原则。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部门、单位应遵循全面覆盖、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对纳入本部门、单位项目库的项目开展支出预算评审。财政预算评审按照分步实施、重点评审的方式对纳入财政库的项目进行评审,以规范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支出结果与政策目标的一致性。

第六条 入库项目履行项目审核程序。项目支出类项目应履行项目审核程序,精准编制绩效目标,完整编制项目信息,部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合理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支出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对应部门工作职能、体现事业发展急需、量化绩效目标、履行设立程序。州财政局将加强对项目支出类项目的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类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确定满足四项条件。若评审中心技术力量不足以支撑项目的技术或商务要求的,可由州财政局同意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对经评审不满足四项条件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已开展财政重点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视同已开展项目财政预算评审。

 

第三章 评审依据、内容

第七条 单位评审、部门评审、财政预算评审主要依据

(一)单位评审是州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所有申报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形成并管理单位项目库。

州级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评审依据:

1.主管部门事业发展规划。

2.本单位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

3.上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及其实施情况。

4.本年度新增项目计划。

5.本年度终止任务。

按项目轻重缓急、可行性和项目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执行结果等方面,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预算编制,并加以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二)部门评审是州级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预算进行的全面评审,形成并管理部门项目库。

州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预算编审工作流程,主要依据:

1.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本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

3.上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及其实施情况。

4.上级部门专项转移支付金额、数量、约束性任务及编制方案要求。

5.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或市场询价资料。

6.本年度新增项目计划。

7.本年度终止任务。

同时,兼顾评审效率和经济性,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合理采用部门自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评审。

(三)财政预算评审主要依据

1.与财政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国家及省、州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3.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

4.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5.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6.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八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均需进行预算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完整性评审。评审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申报内容是否全面,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必要性评审。评审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绩效目标是否科学合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

(三)可行性评审。评审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

(四)合理性评审。评审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是否科学合理,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等。

 

第四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 纳入财政预算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和专项资金项目。

(二)政府性债务安排的建设和专项资金项目。

(三)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和专项资金项目。

(四)州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和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条 不纳入财政预算评审项目范围

(一)运转类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限额以下项目指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在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为涉密项目。涉密项目为预算部门由州财政局负责财政审核,项目为预算单位的由州财政局会同预算部门审核。

(三)申报项目支出中包含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物品。

(四)评审中心已进行过预算评审(包括原招标控制价评审)的项目。

(五)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其他阶段委托评审。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中的招标投标、核算等具体管理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川办发〔2017〕7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等文件对建设单位和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定向采购或具有稀缺性、垄断性的项目。

(七)评审阶段与当前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投资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再委托进行预算阶段的预算评审等。

(八)未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资料,经电话催促仍无法提供资料的项目。

(九)按规定不予评审的项目。包括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时限、报告应用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审定预算额度,把好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关口和绩效关口,发挥总额控制作用,为改善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提供成本约束。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由州级预算部门、单位对纳入财政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提出申请,按州财政局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州财政局委托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州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州财政局提出预算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评审中心根据州财政局审批手续受理预算评审申请,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部门对项目开展预算评审的相关资料、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1)资料审核。(2)现场审核。(3)征求意见。(4)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预算评审报告,提交州财政局审核后按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要求批复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评审时限

(一)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为单个项目自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按要求报送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评审中心应报州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预算评审报告仅作为州财政局加强预算管理,进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州财政局应按规定审核并合理应用财政评审报告评审结果,对申报不实或预算审减率较高的,应根据审减额度直接扣减项目支出预算,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参考。

 

第六章 评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应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结合不同项目特点和评审需求,采用集中评议、现场答辩、书面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中心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州财政局同意。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财政局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州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预算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州财政局审核批复的项目相关财政预算评审结果,更改项目库的项目相关数据。

第七章 部门评审职责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州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根据评审中心和预算部门的评审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财政预算评审中需核实的情况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批复部门预算相应调整项目申报预算。

(二)州级预算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要求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实施细则等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审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在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的项目、运转类项目和涉密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积极配合财政预算评审工作。

(三)州财政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州本级项目预算评审制度;指导州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确定财政预算评审项目,向评审中心下达重点项目评审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审核并合理应用评审结果。

对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在100万元以下(包含100万元)的项目、运转类项目和涉密项目审核程序:由项目单位按照当年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采用适当的技术或商务要求,通过自行(或按规定程序取得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方式)编制项目预算,经集体决策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后,将项目资金需求报告附同预算清单等相关资料,提交州财政局审核申报预算。

州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编制要求,通过“二上二下”方式进行编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部门预算批复,纳入重点项目可委托评审中心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

 

第八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州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州财政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并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各项要求。对隐匿实际情况、提供假资料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纪律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州财政局对财政预算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应责令重新评审,原评审结论无效。

财政预算评审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未遵守保密规定泄露所知悉评审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负责财政预算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相关事项,按财政部、省财政厅、州财政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财政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级预算管理实际,拟定本级相应的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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